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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浙江省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办法
整理自:浙江教育考试院 2009-8-31 10:57:11

自学考试考生完成所学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习、实验、毕业论文或综合考试,下同)考试和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者,经审定由主考学校副署,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考委)颁发毕业证书,毕业生审定办法如下:

一、毕业申请

考生在完成专业计划全部课程的考试和考核,领取了相应合格证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身份证及复印件、《课程合格证书》、《非学历考试等级证书》、《准考证》、《课程学分证明》、《转考课程表》、《免考课程表》,到当地自考机构办理毕业申请手续。申报本科毕业的考生,还需持专科毕业证书正本及复印件和盖有毕业学校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的专科段考试成绩复印件。填写《毕业生登记申请表》,并交纳毕业生审定费。逾期按下届毕业生处理。

二、毕业审定

(一)毕业审定工作要求

1.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2.各审核项目必须情况清楚、准确,材料齐备。

3.专人负责专项内容审核,并按程序逐级签字,加盖公章。

(二)毕业审定工作内容

1.审核毕业生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毕业生材料包括:《毕业生登记表》、《课程合格证书》、《非学历考试等级证书》、《课程学分证明》、《转考课程表》、《免考课程表》、身份证复印件、准考证或报名登记表,本科毕业生材料还包括专科毕业证书正本和专科段考试成绩复印件。

2.审核考生的课程成绩及其学分。考生的课程成绩及其学分是指专业计划中规定的各门课程成绩及其学分,以及按有关规定可以顶替、免考的课程成绩。

3.审核考生在参加自学考试过程中遵守考试纪律和各项规定的情况。

4.审核考生的自我鉴定和单位鉴定。包括考生的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及工作表现等方面的内容。单位鉴定由考生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和规定负责作出。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或全日制普通院校的在校生其单位鉴定由就读院校负责。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予办理毕业,待情况查清后,随下届毕业或不予毕业。

(1)毕业生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者;

(2)未办理转考手续,无转考证明或转考档案未到者;或者已办理转考手续,但在我省参加考试取得的合格课程门数不符合要求者;

(3)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违法乱纪(含考试舞弊者)、受行政处分尚未撤销等思想品德不合格者;

(4)各类证书及考籍材料有涂改、伪造等严重舞弊行为者。

6.劳教、劳改人员毕业审定按照教育部自考机构教考试办[1992]20号文件办理。

(三)毕业审定工作程序

1.县自考机构初审

(1)打印《毕业生登记表》。按考生所填写的《毕业生登记申请表》将有关信息输入计算机,对考生姓名、身份证号、课程名称、成绩和学分进行认真核对,打印出有考生报名数码相片的《毕业生登记表》,将该表交考生核对正确后,由考生送有关单位对其作出思想品德鉴定,并及时将《毕业生登记表》返回县自考机构。

(2)按毕业审定内容逐项进行初审。

(3)各县自考机构每年6月和12月上旬将毕业生数据库和毕业生材料报市自考机构。

2.市自考机构审核

(1)按毕业审定内容审查县自考机构上报的毕业生材料,并在《毕业生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市自考机构签署日期上半年为6月20日,下半年为12月20日。

(2)由计算机毕业审定辅助系统,分专业(包括同专业各个计划模块),按县顺序,自动打印出《毕业生花名册》。

(3)按照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电子注册的要求从报名数据库中提取或采集毕业生的照片信息,合成毕业生数据库。

(4)市自考机构每次须在规定时间将汇总的毕业生材料、毕业生数据库及经签字盖章的《毕业生花名册》(一式三份)报省自考委。

3.主考学校审核

主考学校是毕业审核的主审单位之一,其职责是对市、县自考机构上报的毕业生材料按照毕业审定工作内容进行审核。在《毕业生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副署盖章,签署日期上半年为6月25日,下半年为12月25日,同时在《毕业生花名册》上签字盖章。

4.省自考委审批

省自考委在市自考机构、主考学校审核的基础上负责对考生毕业资格的最终审定,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在审定合格的《毕业生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签署日期上半年为6月30日,下半年为12月30日。并在《毕业生花名册》上签字盖章。

由省自考委统一打印毕业证书内页,其照片采用市考办上报的毕业生数据库内的符合电子注册要求的照片,主考学校在毕业证书上副署盖章,省自考委颁发毕业证书。

每次毕业生审定工作结束后,省自考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毕业生的有关信息分别上报省教育厅和全国自考机构,并按规定程序进入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档案库,供社会网上查询。

5.《毕业生花名册》一式三份,市自考机构、主考学校、省自考委各一份。市自考机构、主考学校、省自考委审核人均须在《毕业生花名册》上签名并加盖公章。

6.《毕业生登记表》由市自考机构或县自考机构负责交考生所在单位或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存入考生个人档案。毕业证书由市自考机构或县自考机构负责发放。

7.毕业证书和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不予补发原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可补办毕业证明书和毕业生登记表证明。

三、毕业生档案库

毕业生档案包括:1、《毕业生花名册》;2、《课程合格证书》、《课程学分证明》;3、《转考课程表》、《免考课程表》等;4、毕业生数据库;5、《毕业生登记申请表》。其中1、4项由省自考委、主考学校、市自考机构永久保存。5项由县自考机构保存。2、3两项审核结束后返还考生。毕业生档案应有专人管理。

毕业生审定工作关系到国家和考生的利益,各级自考机构、主考学校必须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政策办事,杜绝不正之风,切实保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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